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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習課程停修申請 通知

修習課程停修申請 通知

1.依本校學生選課要點第十八條規定:學生修習之課程於學期中因故無法繼續修習時,
可於本校行事曆第十二週前經授課教師、系主任同意,辦理課程「停修」。

2.達扣考標準之科目,不得申請停修。

3.學生申請停修課程,停修後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;
延修生應至少保留一門課。

4.停修之科目不退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,該學分不計入當學期所修學分數計算,
但仍須記載於學生之中/英文成績單上,成績欄以「停修」/「W」(withdraw)登錄。」

5.學生若有停修課程者,不得以當學期成績申請校內各種獎學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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